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750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10:19 | 發布機構 | |
標 題 | 榆林市司法局關于《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封山禁牧工作的落實,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市林草局修訂了《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榆林市政府網(網址:http://www.wljzclean.com),進入首頁上方“互動交流”欄目的“意見征集”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ylyfzsb@163.com。
3.通信地址:榆林市榆陽區長興路207號榆林市司法局308室(719000)。
4.聯系電話:0912-352526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0月30日。
榆林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7日
《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護林草植被,維護生態安全,實現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持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陜西省封山禁牧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封山禁牧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封山禁牧,是指為了保護林草植被,促進生態自然修復,防止生態退化,所采取的對牛、羊等食草牲畜禁止放養的管護措施。
第三條 封山禁牧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籌規劃、封育結合、草畜平衡、嚴格監管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各縣市區的全部行政區域實行封山禁牧。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封山禁牧工作的領導,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將封山禁牧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六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封山禁牧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牲畜品種改良,實施人工飼草種植,開展養殖技術培訓等工作,提升舍飼養殖水平。
市、縣市區司法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封山禁牧工作,為符合條件的封山禁牧工作人員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指導封山禁牧執法程序進一步規范,強化封山禁牧執法隊伍建設。
市、縣市區公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封山禁牧工作,依法打擊偷牧、亂牧等嚴重破壞林草資源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國有企事業單位、林草資源經營者及所有者負責其經營管理的林地、草地封山禁牧工作。
第七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封山禁牧的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專職機構確定專人負責封山禁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封山禁牧工作,將封山禁牧工作納入村民自治范疇,行政村負責人為本村封山禁牧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封山禁牧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顚S?,予以保障。
第九條 市、縣市區應當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和封山禁牧的宣傳,對在封山禁牧管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封山禁牧區的管理,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在封山禁牧區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動頻繁區設立界樁、護欄和標牌,公示封山禁牧的要求。禁止在林地內修建圈舍。
相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聯防聯治。
第十一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的管護單位應當制定管護制度,建立管護組織,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
封山禁牧區域內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巡邏管護;
(三)制止違反封山禁牧的行為,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縣、鄉兩級封山禁牧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實行聯合執法。必要時可協同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多措并舉推進封山禁牧工作。
第十三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飼草儲備、勞動力,確定適度規模養殖量,完善基礎配套設施,達到草畜平衡。
第十四條 封山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放養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的標志、設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禁牧區域內放牧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責令放牧者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每只(頭)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三次以上違法放牧,屢教不改的,按每只(頭)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處以罰款;在幼林區放牧的,按每只(頭)二百元罰款。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行為人,將在七個工作日內對暫管的違規放牧牲畜參照市場價格進行變賣,市場價格以價格認定檢測中心認定價格為準,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林木造成毀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因放牧造成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標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恢復保護標志,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施舍飼養殖者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給予一定補貼,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采取信用監管方式,對失信的養殖戶,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阻礙封山禁牧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封山禁牧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封山禁牧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封山禁牧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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