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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公開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索引號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821 發布日期 2021-11-02 15:45 發布機構
        標   題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為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將《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登載在榆林人大網(http://www.ylrdw.gov.cn)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wljzclean.com),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1年12月5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人:靳雨辰

               電  話:0912—3860217

               傳  真:0912—3860217

               電子郵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訊地址:榆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榆林市高新區榆溪大道市人大508室,郵編:719000)

               附件: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修改稿·潔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工作原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范與倡導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議事協調機構】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政策,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實施、督促檢查。

               第五條 【各級政府、村居委會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培養師生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不文明交通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三)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管,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違法傳播行為。

        (四)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志愿服務指導,推動農村移風易俗,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五)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生態環境、城鄉園林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有效制止,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出行宣傳,組織開展對公交車、出租車駕駛員的培訓教育,提升公交車、出租車駕駛員的文明交通意識。

        (七)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文明鄉風、淳樸民風、良好家風建設,提升農民精神風貌,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八)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游監督檢查,倡導健康、文明、環保旅游方式,規范旅游經營者、旅游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依法查處虛假宣傳、強制消費等行為,維護正常旅游秩序;依法查處文化旅游市場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規范文化旅游市場秩序。

        (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醫納入醫療管理工作規范,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維護文明就醫秩序。  

        (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誠信經營監管工作,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十一)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社會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國家工作人員、共產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八條【熱愛祖國】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第九條 【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文明行為規范】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有禮,不使用低俗語言,不大聲喧嘩,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升降電梯時先下后上,使用樓梯或者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

        (三)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毀或者以不恰當的方式使用公共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時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避免干擾他人;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注重禮儀,有序進出場地,文明喝彩,服從現場管理,隨手帶走垃圾;

        (六)不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七)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在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不隨意張貼(噴涂)廣告、散發傳單,不躺臥座椅;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文明如廁;

               (三)自覺遵守室內公共場所有關禁止吸煙的規定,不得在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離;

               (五)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不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七)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做到分類投放;    

               (八) 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行為的文明規范。

        第十一條 【文明交通行為規范】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護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按照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

               (三)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規則,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得違規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霸占座位,不得謾罵、毆打駕駛人或者搶奪方向盤;

               (五)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規范使用和有序停放,不得故意損壞; 

               (六)駕駛機動車時正確使用燈光和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駕駛人和乘車人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七)規范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公交站點、盲道等,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應急通道等;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文明社區行為規范】在維護社區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依法、友善處理矛盾糾紛;

               (二)不得亂搭亂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樓道等空間吊掛、堆放物品;

               (三)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健身娛樂等活動時,合理安排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文明飼養寵物。攜犬出戶時,用牽引帶牽領;攜犬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時清理所攜帶寵物產生的糞便;不得虐待、遺棄寵物。

               (六)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文明餐桌行為規范】在文明餐桌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惜糧食,合理點餐,操辦婚喪嫁娶等活動時,按照人數文明節儉安排餐飲;

               (二)用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文明飲酒,不勸酒、不拼酒,不酗酒鬧事。

               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十四條 【文明旅游行為規范】在文明旅游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文化旅游資源,不得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景區景觀和旅游設施,不得違反規定拍照、錄像;

               (三)服從景區景點管理,不得傷害、不得違規投喂動物等;

               (四)其他文明旅游行為規范。

               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不得欺詐強賣,不得提供有悖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有損人格尊嚴、有違社會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五條 【文明家庭行為規范】 在家庭文明建設方面,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家訓;

               (二)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愛、互助;

               (五)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移風易俗】在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不惡俗鬧婚;

        (二)厚養薄葬,實施文明環保祭祀;

        (三)崇尚科學,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七條 【文明就醫、行醫行為規范】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遵守醫療機構各項診療服務制度,不得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解決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醫務人員應當文明行醫,關心愛護并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規范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 【網絡文明行為規范】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信息。

        網絡運營者應當文明辦網,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維護網絡安全,加強對網絡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

        第十九條 【倡導行為】在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方面,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

        (三)優先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等綠色產品;

        (四)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踐行綠色殯葬,采用符合節地生態要求的安葬方式;

        (六)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二十條 【倡導行為】在弘揚社會正氣方面,倡導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二)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四)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責任考核】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對相關責任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測評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二條 【表彰獎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文明創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文明實踐】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發展文明實踐志愿者隊伍,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學習實踐科學理論、宣傳宣講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提高群眾的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法治觀念。

               第二十五條 【文明行為及不文明行為記錄】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慈善公益、扶貧助困、無償獻血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文明行為記錄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給予激勵。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屬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良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行為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公共設施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一)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等公共環衛設施及其指示、標識牌;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電子監控、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四)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

               (五)公園、廣場、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閑健身娛樂設施;    

               (六)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七)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志、標識;      

               (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法治宣傳欄和公益廣告宣傳等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設施配備】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政務大廳、大型商場、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獨立的母嬰室、第三衛生間、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急救物品藥品等。  

        鼓勵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電動自行車車棚以及充電設施。

        第二十八條 【窗口單位要求】全市各級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應當制定服務標準,落實便民措施,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提供文明優質服務;工作人員應當著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規范,服務熱情周到。

        第二十九條 【推進鄉村振興和移風易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健全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毒禁賭協會等群眾組織,抵制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

               第三十條 【執法保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執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三十一條 【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全社會提高文明行為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媒體、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煙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或者隨意張貼(噴涂)廣告、散發傳單;

               (四)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五)駕駛機動車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停放;

               (七)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灑物品;

               (八)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

               (九)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亂穿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十)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十一)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體育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嚴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以及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十二)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傷害或者違規投喂動物;

               (十三)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互聯網運營企業的責任】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造成亂停放問題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整改落實情況依照規定控制其投放總量。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關處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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