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1822 | 發布日期 | 2021-09-03 08:33 | 發布機構 | |
標 題 |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
為推進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將《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條例草案全文登載在榆林人大網(http://www.ylrdw.gov.cn)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wljzclean.com),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1年10月8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系人:靳雨辰
電 話:0912—3860217
傳 真:0912—3860217
電子郵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訊地址:榆林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榆林高新區榆溪大道市人大508室,郵編:719000)
附件: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榆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工作原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規范與引導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議事協調機構】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開展。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五條 【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網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和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社會參與】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七條 【愛國基本規范】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八條 【道德建設基本規范】公民應當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鼓勵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養成好品行,在社會上做一個好公民、在工作中做一個好建設者、在家庭里做一個好成員。
第九條 【維護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范】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三)等候服務時遵守“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依次排隊,有序禮讓,乘坐電梯時先下后上,使用樓梯或者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靠右側通行;
(四)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避免干擾他人;
(五)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六)不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七)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維護公共衛生文明行為規范】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維護公共場所干凈整潔,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不隨意張貼(噴涂)廣告、散發傳單,不躺臥座椅;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環境衛生設施,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三)自覺遵守公共場所有關禁止吸煙的規定,不在電梯間、會議室、影劇院、學校、醫院等封閉、半封閉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過敏性鼻炎等呼吸道疾病時進入商場超市、酒店賓館、醫療機構等各類公共場所,要佩戴好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離;
(五)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飼養寵物應當采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虐待、不遺棄寵物;
(七)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做到分類投放;
(八)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移風易俗】在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不惡俗鬧婚;
(二)厚養薄葬,實施文明環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三)文明用餐,合理消費,不強迫性勸酒,不酗酒。
第十二條 【文明交通】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愛護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按照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時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馬路應當避讓;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先行;
(三)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遵守乘車規則,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先下后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得違規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飲食、霸占座位,不得謾罵、毆打駕駛人或者搶奪方向盤;
(五)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六)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濺起積水妨礙他人;
(七)車輛規范停放,不占用公交站點、盲道等無障礙設施,不堵塞消防通道、應急通道等;
(八)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文明旅游】在文明旅游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與他人友善相處;
(三)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保護生態環境,保持環境衛生,不損壞花草樹木,愛護文物古跡,不刻劃涂鴉,不攀爬、觸摸文物、雕塑;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不違規投喂動物等。
第十四條 【文明上網】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合理利用網絡,不沉迷網絡;
(二)尊重他人權利,不購買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
(三)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傳播低級媚俗信息。
第十五條 【文明就醫】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二)遵守醫療機構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三)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文明餐桌】在文明就餐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推行分餐制,推廣使用公筷公勺;
(二)適量點餐,不鋪張浪費,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三)文明飲酒,不勸酒、不酗酒鬧事、不尋釁滋事;
(四)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十七條 【倡導行為】 在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方面,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一)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
(三)優先購買使用節能電器、節水器具等綠色產品;
(四)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踐行綠色殯葬,采用符合節地生態要求的安葬方式;
(六)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十八條 【倡導行為】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九條 【督促檢查】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責任部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測評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開展文明行為情況調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測評工作,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文明創建】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和愛國主義教育始終貫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二十一條 【文明實踐】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宣傳科學理論和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導群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提升全社會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第二十二條 【文明記錄】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公益、扶貧助困、無償獻血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文化設施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小學校圖書館、街道(鄉鎮)及社區(村)圖書室、公益圖書室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影劇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四條 【公共設施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逐步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等公共服務設施。
(一)垃圾箱、垃圾存放清運、中轉等環衛設施和環衛工人臨時休息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道路、橋梁、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標識標線等交通設施;
(四)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五)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六)公共場所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
(七)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第二十五條 【信用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提高全社會文明誠信意識。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育】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全社會應當充分發揮社會實踐的育人作用,推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育人合力,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禮貌、知書達禮、孝老愛親等良好習慣,形成尊重他人、樂于助人、寬以待人等良好品質。
第二十七條 【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八條 【社會宣傳】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媒體、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在重點位置板塊積極刊播文明行為促進相關信息。
鼓勵新媒體制作和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通過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文明行為規范進行宣傳。
第二十九條 【執法保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執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三十條 【網絡文明保障】網信部門應當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絡安全,對網絡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網絡用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管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對車輛停放的管理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和不能使用的車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電梯間、會議室、影劇院、學校、醫院等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煙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隨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或者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或者隨意張貼(噴涂)廣告、散發傳單;
(五)違反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六)駕駛機動車隨意變道、穿插、加塞,違規使用燈光和喇叭,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定停車;
(八)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向車外拋撒物品;
(九)出租車駕駛人甩客、欺客、拒載;
(十)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不戴頭盔;
(十一)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亂穿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者在車行道上攔車、停留、乞討或者從事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十二)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十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體育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嚴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以及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十四)在城市道路、立交橋、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樓道、共用走道等其他公共空間內堆放物料,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十五)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十六)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十七)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隨意丟棄寵物尸體,或者攜犬乘坐電梯、上下樓梯時未主動避讓他人;
(十八)在文物古跡上刻劃、涂畫、張貼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景區景點文物古跡、旅游設施,采挖景區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傷害或者違規投喂動物;
(十九)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三十四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法律責任】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未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造成亂停放問題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企業整改落實情況依照規定控制其投放總量。
第三十六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愿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法律責任】違法行為人辱罵、威脅、毆打勸阻人或者妨礙、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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