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3-000520 | 發布日期 | 2023-05-06 11:08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標 題 |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
2023年4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榆林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根據《榆林市地方立法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F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全文登載在榆林人大網(http://www.ylrdw.gov.cn)以及榆林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wljzclean.com),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3年6月9日前以信件、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感謝您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聯系人:杜芳 電話(傳真):0912-3860217
電子郵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訊地址:榆林市高新區榆溪大道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719000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5月4日
榆林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和加強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水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鎮公共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提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四條【基本原則】 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協助做好本轄區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供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問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專項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九條【設計審查】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有供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
第十條【配建要求】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自建供水設施需要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供水單位同意,并對自建供水設施檢驗合格后,方可連接。
第十一條【改造要求】 既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相關技術、衛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擬定老舊二次供水設施年度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納入改造計劃的居民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實行統一改造,改造費用采取以政府投入為主,供水單位和居民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集資金機制。對于“無物業、無業主委員會、無管理單位”的老舊小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二條【委托代建】 鼓勵建設單位、產權人委托供水單位統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促進節能降耗。
第十三條【資質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建設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合建,并采取防倒流措施;
(二)設置余氯(總氯)、濁度、pH等水質在線監測儀表,并具有數據傳輸功能;
(三)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及設備;
(四)儲水設施應當密封,符合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防凍保暖等要求;
(五)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污染源,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和污染物;
(六)設置視頻監控、入侵警報系統等物防、技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并通知供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并向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清洗和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移交委托管理】 鼓勵將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者依法委托供水單位管理,實現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一體化、專業化運行維護。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二次供水設施未移交供水單位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城鎮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管理單位職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服務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
(二)定期巡檢,保障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發生故障及時搶修;
(三)定期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四)建立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測、更新改造等記錄歸檔,并向供水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制定二次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嚴格落實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發現涉恐等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負責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與服務的投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不間斷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保持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條【應急措施】 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后,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向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方可恢復供水。
禁止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
第二十一條【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將自建的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相連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危害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網站地圖 意見建議 關于我們 公開審查 榆政通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
榆林市人民政府主辦 市政府辦公室承辦 市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建設管理
網站標識碼:6108000003 陜ICP備06001574號 陜公網安備 61080202000190號
辦公地址:陜西省榆陽區青山東路1號 技術支持:0912-3893665